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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3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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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您好,我市商转公贷款的办理条件如下:
1.符合《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关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及规定;2.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是商业贷款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或其配偶;3.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没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4.商业贷款已正常归还贷款不少于12个月且当前无逾期;5.原住房贷款为纯商业贷款且尚未结清,并获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商转公贷款;6.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并可正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7.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产权共有人须同意以该房产作为抵押;8.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仅存在商业贷款设定的抵押权,同时不存在查封、扣押、冻结、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9.承办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必须与原商业贷款银行同一家银行,且该银行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广发银行、农商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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